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2014)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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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安装 6.0.1 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为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应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计划、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6.0.2 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3 监控系统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 监控系统的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 传感器和执行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0.6 电磁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0.7 超声波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0.8 电量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0.9 防冻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0 温控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1 变频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2 控制器箱体安装前,应根据施工图预先完成箱体内部接线。 6.0.13 监控计算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4 设备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6.0.15 设备安装记录的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的规定。 6.0.16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完成后,应对完成的分项工程逐项进行自检,并应在自检全部合格后,再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7、调试和试运行 7.0.1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7.0.2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调试大纲,调试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7.0.3 监控系统的调试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7.0.4 监控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 7.0.5 调试工作应进行记录,控制器线缆测试记录和单点调试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网络通信调试记录、被监控设备监控功能调试记录、监控机房设备调试记录和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7.0.6 监控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模拟全年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工况,对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行自检,并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在自检全部合格后,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7.0.7 施工安装和系统调试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被监控设备试运转合格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且试运行宜与被监控设备联合进行。 7.0.8 监控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并应在试运行期间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复核,且性能应达到设计要求。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应整改并重新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为止。 7.0.9 监控系统试运行时应填写《试运行记录》,且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试运行后应形成试运行报告。 7.0.10 监控系统试运行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试运行条件、试运行工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试运行记录和结论,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还应列出整改措施。 8、检测 8.1 一般规定 8.1.1 监控系统检测前应编制检测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8.1.2 监控系统检测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8.1.3 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8.1.4 检测监测功能时,应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测对象的状态,检查人机界面上监测点的数值更新周期、延迟时间和显示精度等。 8.1.5 检测安全保护功能时,应修改触发安全保护动作的阈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测对象的状态使其达到触发安全保护动作的数值,检查相关连锁动作报警动作的正确性和延迟时间等。 8.1.6 检测远程控制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设备动作指令,检查相应现场设备动作的正确性和延迟时间。 8.1.7 检测自动启停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启停指令或修改时间表的设定,检查相关被监控设备的启停顺序或设定时间的启停动作。 8.1.8 检测自动调节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改变被监控参数的设定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控参数的监测数值,检查调节对象的动作方向和被调参数的变化趋势。 8.1.9 数据记录与保存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8.1.10 监控系统的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8.2 主控项目 8.2.1 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内容应全数检测。 8.2.2 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和通风机应按每类设备数量的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测。 8.2.3 变风量空调末端和风机盘管应按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台;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测。 8.2.4 给水排水设备应按5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5组;不足5组时应全数检测。 8.2.5 供配电设备的监测功能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2.6 照明应按被监控回路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个回路;总回路数少于10个的,应全数检测。 8.2.7 电梯与自动扶梯应全数检测。 8.2.8 能耗监测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8.2.9 管理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0 当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及其他智能化系统有关联时,应全数检测监控系统提供的接口。 8.3 一般项目 8.3.1 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自诊断、自动恢复和故障报警功能时,应分别切断和接通系统网络,检查相关动作。 8.3.2 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信息管理功能时,应检查各设备性能规格、安装位置与连接关系、运行时间和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的记录。 8.3.3 当监控系统设计有可扩展性时,应检查系统及设备的扩展能力。 8.3.4 当监控系统配置中采用通用控制器时,应检查其应用软件的在线修改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9、验收 9.0.1 监控系统可独立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9.0.2 监控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9.0.3 监控系统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9.0.4 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9.0.5 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9.0.6 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应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且记录格式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 9.0.7 监控系统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0、运行和维护 10.0.1 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具备下列条件: 10.0.2 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应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管理和记录。 10.0.3 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应定期进行备份,且备份周期宜为半年到一年。 10.0.4 监控计算机不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无关的应用软件。 10.0.5 当进行被监控动力设备的维护保养时,应将远程/就地转换开关置于“就地”状态,并应做好带电操作的防护工作及紧急处理措施。 10.0.6 传感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一个月至三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0.0.7 执行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0.0.8 控制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0.0.9 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宜每年对设备运行和能耗监测数据等记录进行分析,并提出自控程序的调整建议。 10.0.10 当被监控设备停止运行一个月及以上时,重新运行前,应全面检查被监控设备及其监控设备。 10.0.11 当传感器发生故障时,应将监控系统的手动/自动模式置于“手动”模式。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2 当执行器发生故障时,应发出维修提示。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3 当控制器发生故障时,应将相关被监控设备电气控制箱(柜)的手动/自控转换开关置于“手动”状态。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4 当监控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并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附录A 标准化功能描述方法 A.0.1 监测功能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A.0.1 监测功能描述
A.0.2 安全保护功能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有报警及安全保护需求的监测点的物理位置、采样方式、动作阈值、相应动作、动作顺序、允许延时和记录要求等内容; 表A.0.2 安全保护功能描述 A.0.3 远程控制功能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A.0.3 远程控制功能描述
A.0.4 自动控制功能应包含自动启停和自动调节,且功能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A.0.4-1 自动控制用信息点描述 表A.0.4-2 自动控制算法描述 A.0.5 被监控设备控制权限的描述应包括操作源和控制权限修改规则,并宜按表A.0.5执行。 表A.0.5 被监控设备的控制权限描述
附录B 施工安装部分记录 B.0.1 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作,并应按表B.0.1填写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表B.0.1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B.0.2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完毕后,应形成文档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应按表B.0.2填写。 表B.0.2 设备安装记录 附录C 系统调试记录样表 C.0.1 网络通信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1的格式填写。 表C.0.1 网络通信调试记录 C.0.2 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2的格式填写。 表C.0.2 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记录 C.0.3 监控机房设备包含人机界面和数据库等的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3的格式填写。 表C.0.3 监控机房设备调试记录 C.0.4 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4的格式填写。 表C.0.4 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数据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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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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