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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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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0-17 16:37作者:领电智能科技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址:http://www.shlingdian.cn



6、施工安装


6.0.1 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为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应包括施工图、施工组织计划、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6.0.2 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监控系统施工单位与相关各施工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分工界面进行确认,并应明确各相关方的工作分工及配合内容;
    2 应核对被监控设备,且应满足监控系统接入的条件、通信和控制的要求;
    3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应按照本规范附录B表B.0.1的规定填写施工交底记录。

6.0.3 监控系统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前应根据线缆所连接的设备电气特性,检查线缆敷设及设备安装的正确性;
    2 应按施工图及产品的要求进行端子连接,并应保证信号极性的正确性;
    3 接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字迹应清晰牢固,宜采用与设备标识一致的派生编号对各接线端点进行标识;
    4 控制器箱内线缆应分类绑扎成束,交流220V及以上的线路应有明显的标记和颜色区分。

6.0.4 监控系统的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型号、规格、主要尺寸、数量、性能参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外形应完整,不得有变形、脱漆、破损、裂痕及撞击等缺陷;
    3 设备柜内的配线不得有缺损、短线现象,配线标记应完善,内外接线应紧密,不得有松动现象和裸露导电部分;
    4 设备内部印制电路板不得变形、受潮,接插件应接触可靠,焊点应光滑发亮、无腐蚀和外接线现象;
    5 设备的接地应连接牢靠,且接触良好。

6.0.5 传感器和执行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外贴式温度和流量传感器安装前,应先将管道外壁打磨光滑,测温探头与管壁贴紧后再加保温层和外敷层;
    2 在非室温管道上安装的设备,应做好防结露措施;
    3 安装位置不应破坏建筑物外观及室内装饰布局的完整性;
    4 四管制风机盘管的冷热水管电动阀共用线应为零线。

6.0.6 电磁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流量计不应安装在有较强的交直流磁场或有剧烈振动的位置;
    2 电磁流量计外壳、被测流体及管道连接法兰之间应做等电位联结,并应接地;
    3 在垂直的管道上安装时,流体流向应自下而上;在水平的管道上安装时,两个测量电极不应在管道的正上方和正下方位置。

6.0.7 超声波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直管段上,并宜安装在管道的中部;
    2 被测管道内壁不应有影响测量精度的结垢层和涂层。

6.0.8 电量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压互感器输入端不得短路;
    2 电流互感器输入端不得开路。

6.0.9 防冻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冻开关的探测导线应安装在热交换盘管出风侧;
    2 探测导线应缠绕在盘管上,并应接触良好;探测导线展开后,不得打结,表面不得有断裂或破损,折返点宜采用专用附件固定。

6.0.10 温控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控器的安装位置与门、窗和出风口的距离宜大于2m,不应安装在阳光直射的地方,不应安装在空气流动死区;
    2 温控器应安装在对应空调设备温度调节区域范围内,不同区域的温控器不应安装在同一位置;
    3 当温控器与其他开关并列安装时,高度差应小于1mm;在同一室内非并列安装时,高度差应小于5mm。

6.0.11 变频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检查安装环境、电源电压、输入和输出信号以及接线方式等,并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的要求;
    2 变频器宜安装在电气控制箱(柜)内,且电气控制箱(柜)宜与被监控电机就近安装;
    3 变频器与周围阻挡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采用柜式安装的,应有通风散热措施;
    4 控制回路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回路与主回路应分开走线;
        2)控制回路应采用屏蔽线。

6.0.12 控制器箱体安装前,应根据施工图预先完成箱体内部接线。

6.0.13 监控计算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相关的软件,且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应设置为自动更新方式;
    3 软件安装后,监控计算机应能正常启动、运行和退出;
    4 在网络安全检验后,监控计算机可在网络安全系统的保护下与互联网相联,并应对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升级及更新相应的补丁程序。

6.0.14 设备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包括控制器箱、执行器、传感器在内的所有设备进行标识;
    2 设备标识应包括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3 标识物材质及形式应符合建筑物的统一要求,标识物应清晰、牢固;
    4 对于有交流220V及以上线缆接入的设备应另设标识。

6.0.15 设备安装记录的填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的规定。

6.0.16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完成后,应对完成的分项工程逐项进行自检,并应在自检全部合格后,再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7、调试和试运行


7.0.1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
    2 自带控制单元的被监控设备能正常运行;
    3 完成与被监控设备相连管道的清洁、吹扫、耐压和严密性检验等工作,管道上各分支管路的流量分配达到设计工况要求;
    4 数字通信接口通过接口测试;
    5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编制完成。

7.0.2 监控系统调试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编制调试大纲,调试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
    2 调试质量目标;
    3 调试范围和内容;
    4 主要调试工具和仪器仪表说明;
    5 调试进度计划;
    6 人员组织计划;
    7 关键项目的调试方案;
    8 调试质量保证措施;
    9 调试记录表格。

7.0.3 监控系统的调试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校线调试;
    2 单体设备调试;
    3 网络通信调试;
    4 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
    5 管理功能调试。

7.0.4 监控系统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

7.0.5 调试工作应进行记录,控制器线缆测试记录和单点调试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网络通信调试记录、被监控设备监控功能调试记录、监控机房设备调试记录和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7.0.6 监控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模拟全年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工况,对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进行自检,并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在自检全部合格后,进行分项工程验收。

7.0.7 施工安装和系统调试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被监控设备试运转合格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且试运行宜与被监控设备联合进行。

7.0.8 监控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并应在试运行期间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复核,且性能应达到设计要求。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应整改并重新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为止。

7.0.9 监控系统试运行时应填写《试运行记录》,且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试运行后应形成试运行报告。

7.0.10 监控系统试运行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试运行条件、试运行工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试运行记录和结论,当出现系统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还应列出整改措施。


8、检测


8.1 一般规定

8.1.1 监控系统检测前应编制检测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和概况;
    2 检测依据;
    3 检测项目、抽样数量和检测结果的判定方法;
    4 检测仪器和人员配备;
    5 时间安排。

8.1.2 监控系统检测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2 测量范围应包含被检测参数的变化范围;
    3 精度应比设计参数的精度至少高一个等级;
    4 应满足工程现场环境的使用要求。

8.1.3 监控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系统功能与设计的符合性,并应按监测、安全保护、远程控制、自动启停、自动调节和管理功能等类别分别检测;
    2 安全保护和管理功能的内容应全数检测,其他监控功能应根据被监控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抽样检测的比例和数量;
    3 宜检查安装的设备、材料及其随带文件与设计的符合性;
    4 宜检查管线和现场设备的安装质量和安装位置;
    5 检测内容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检测项目合格。

8.1.4 检测监测功能时,应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测对象的状态,检查人机界面上监测点的数值更新周期、延迟时间和显示精度等。

8.1.5 检测安全保护功能时,应修改触发安全保护动作的阈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测对象的状态使其达到触发安全保护动作的数值,检查相关连锁动作报警动作的正确性和延迟时间等。

8.1.6 检测远程控制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设备动作指令,检查相应现场设备动作的正确性和延迟时间。

8.1.7 检测自动启停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发出启停指令或修改时间表的设定,检查相关被监控设备的启停顺序或设定时间的启停动作。

8.1.8 检测自动调节功能时,应通过人机界面改变被监控参数的设定值或在监测点的位置通过物理或模拟的方法改变被监控参数的监测数值,检查调节对象的动作方向和被调参数的变化趋势。

8.1.9 数据记录与保存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功能设计要求的数据点数量、记录周期、保存时长,计算所需要的存储介质的容量,并检查实际存储介质的配置;
    2 应检查将数据库的数据输出到外部存储介质的功能。

8.1.10 监控系统的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定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判定为不合格;
    3 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应重新检测;且重新检测时,抽检应加大抽样数量,直至检测合格。

8.2 主控项目

8.2.1 空调冷热源和水系统的监控功能内容应全数检测。

8.2.2 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和通风机应按每类设备数量的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测。

8.2.3 变风量空调末端和风机盘管应按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台;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测。

8.2.4 给水排水设备应按5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5组;不足5组时应全数检测。

8.2.5 供配电设备的监测功能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低压开关运行状态、变压器温度、应急发动机组工作状态、储油罐油量、报警信号、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和其他应急电源,应全数检测;
    2 其他供配电参数应按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20点;不足20点时应全数检测。

8.2.6 照明应按被监控回路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个回路;总回路数少于10个的,应全数检测。

8.2.7 电梯与自动扶梯应全数检测。

8.2.8 能耗监测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热水量等总耗量的传感器,应全数检测;
    2 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补水量、热/冷量、蒸汽量、热水量的分支路传感器,应按1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只,不足10只时应全数检测。

8.2.9 管理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同权限的用户登录,分别检查该用户具有权限的操作和不具有权限的操作;
    2 当监控系统与互联网连接时,应检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 当监控系统设计采用冗余配置时,应模拟主机故障,检查冗余设备的投切;
    4 应检查数据的统计、报表生成和打印等功能。

8.2.10 当监控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及其他智能化系统有关联时,应全数检测监控系统提供的接口。

8.3 一般项目

8.3.1 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自诊断、自动恢复和故障报警功能时,应分别切断和接通系统网络,检查相关动作。

8.3.2 当监控系统设计具有信息管理功能时,应检查各设备性能规格、安装位置与连接关系、运行时间和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的记录。

8.3.3 当监控系统设计有可扩展性时,应检查系统及设备的扩展能力。

8.3.4 当监控系统配置中采用通用控制器时,应检查其应用软件的在线修改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通用控制器的5%抽样检测,且不得少于10台;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测;
    2 应在控制器通信连接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应用软件中设置参数的修改,检查程序的重新载入功能。


9、验收


9.0.1 监控系统可独立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9.0.2 监控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经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5 系统检测合格,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6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9.0.3 监控系统工程验收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验收;
    2 工程验收小组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并应推荐组长和副组长;验收人员的总数应为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不应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
    3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等,均应参加工程验收;
    4 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检查,并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9.0.4 验收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验收文件;
    2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3 检查观感质量。

9.0.5 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图纸;
    2 设计变更和洽商;
    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及移交清单;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试运行记录;
    6 系统检测报告或系统检测记录;
    7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9.0.6 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应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且记录格式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

9.0.7 监控系统验收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验收文件齐全、复核检测项目合格且观感质量符合要求时,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3 当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10、运行和维护


10.0.1 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建立系统技术档案;
    2 运行维护人员经过培训。

10.0.2 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应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管理和记录。

10.0.3 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应定期进行备份,且备份周期宜为半年到一年。

10.0.4 监控计算机不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无关的应用软件。

10.0.5 当进行被监控动力设备的维护保养时,应将远程/就地转换开关置于“就地”状态,并应做好带电操作的防护工作及紧急处理措施。

10.0.6 传感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一个月至三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人机界面上查看故障报警标识和显示数值;
    2 检查传感器的连接和工作状况;
    3 清理敏感元件的杂物及污垢,必要时采取防腐措施;
    4 检查无线式传感器的供电。

10.0.7 执行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机械润滑及防腐处理;
    2 在人机界面上查看故障报警标识;
    3 检查执行器的接线和工作状况。

10.0.8 控制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且维护保养周期宜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维护保养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标识、接线和工作状况;
    2 检查工作环境;
    3 检查电池的电量;
    4 清理控制器箱内的灰尘和杂物。

10.0.9 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宜每年对设备运行和能耗监测数据等记录进行分析,并提出自控程序的调整建议。

10.0.10 当被监控设备停止运行一个月及以上时,重新运行前,应全面检查被监控设备及其监控设备。

10.0.11 当传感器发生故障时,应将监控系统的手动/自动模式置于“手动”模式。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2 当执行器发生故障时,应发出维修提示。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3 当控制器发生故障时,应将相关被监控设备电气控制箱(柜)的手动/自控转换开关置于“手动”状态。维修或更换后,应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10.0.14 当监控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并恢复原有监控功能。




附录A


标准化功能描述方法


A.0.1 监测功能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每个监测点的物理位置、采样方式、数据类型、取值范围、取值精度、显示位置、允许延时和记录要求等内容;
    2 监测点应包括环境参数、设备启停状态反馈、设备调节状态反馈、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状态和能耗量等;
    3 监测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O.1执行。


表A.0.1 监测功能描述

监测点安装位置采样方式数据显示方式记录方式
周期性数变
就发
类型取值
范围
测量
精度
状态
说明
显示
位置
允许
延时
记录
周期
记录
时长












A.0.2 安全保护功能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有报警及安全保护需求的监测点的物理位置、采样方式、动作阈值、相应动作、动作顺序、允许延时和记录要求等内容;
    2 安全保护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0.2执行。


表A.0.2 安全保护功能描述

表A.0.2 安全保护功能描述


A.0.3 远程控制功能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通过人机界面启停被监控设备时的操作位置、允许延时和记录时长等内容;
    2 远程控制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0.3执行。


表A.0.3 远程控制功能描述

被监控设备

操作位置

允许延时

记录时长






A.0.4 自动控制功能应包含自动启停和自动调节,且功能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自动控制用信息点描述和自动控制算法描述;
    2 自动控制用信息点描述应包括各信息点的物理位置、数据类型、取值范围、精度和状态说明等内容,信息点应包括自动控制算法所需的输入、输出和中间变量等内容;
    3 自动控制算法描述应包括自动控制算法的名称、触发方式、条件、动作和目标等内容;
    4 自动控制功能描述格式宜按表A.0.4-1和表A.0.4-2执行。

表A.0.4-1 自动控制用信息点描述

表A.0.4-1 自动控制用信息点描述


表A.0.4-2 自动控制算法描述

表A.0.4-2 自动控制算法描述


A.0.5 被监控设备控制权限的描述应包括操作源和控制权限修改规则,并宜按表A.0.5执行。


表A.0.5 被监控设备的控制权限描述


被监控设备



操作源



控制权限修改



界面1



界面2



算法1



算法2



位置



逻辑


















附录B


施工安装部分记录


B.0.1 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工作,并应按表B.0.1填写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表B.0.1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表B.0.1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B.0.2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完毕后,应形成文档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应按表B.0.2填写。

表B.0.2 设备安装记录

表B.0.2 设备安装记录


附录C


系统调试记录样表


C.0.1 网络通信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1的格式填写。

表C.0.1 网络通信调试记录

表C.0.1 网络通信调试记录


C.0.2 各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2的格式填写。

表C.0.2 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记录

表C.0.2 被监控设备的监控功能调试记录


C.0.3 监控机房设备包含人机界面和数据库等的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3的格式填写。

表C.0.3 监控机房设备调试记录

表C.0.3 监控机房设备调试记录


C.0.4 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应由调试人员填写,由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作出结论,由项目经理认可,并可按表C.0.4的格式填写。

表C.0.4 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

表C.0.4 与其他智能化系统关联功能调试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3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
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数据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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