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该政策旨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需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等核心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职工总数10%,研发费用按销售收入分级设定3%-5%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不低于总收入60%。通过评审后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管理,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激励措施,例如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提供财政奖励、科技金融产品等支持。金融机构亦推出创新产品精准支持,如发行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ABS)。截至2026年3月,北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突破3万家。全国范围内,截至2025年末,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量突破2.6万家,跃居全国城市首位;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3.5万家,跃居全国第5位;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超过1.85万家;合肥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也已突破一万家。基本信息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见附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组织与实施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6.1、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6.2、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6.3、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7.1、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7.2、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7.3、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7.4、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7.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8.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8.2、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8.3、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8.4、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8.5、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认定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1.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11.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11.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11.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11.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1.5.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11.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11.5.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11.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11.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11.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12.1、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2.1.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12.1.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12.1.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12.1.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12.1.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12.1.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12.1.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12.1.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2.2、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12.3、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总体目标制定新《认定办法》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评分标准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分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质量以及数量进行考察。[说明]1.1、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1.2、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1.3、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1.4、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1.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1.6、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六项以上,才有可能拿到30分。2.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2.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2.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2.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分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3.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3.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3.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3.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4、成长性指标 20分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注:净资产和销售每年是递增的,才能达到最高20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pdf